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沐浴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合法经营,促进企业在经营、管理、服务以及人员素质上的全面提升;公正、客观、透明地开展沐浴委等级评审工作,根据《沐浴行业经营条件及等级划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商业联合会沐浴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沐浴委)的所有会员单位。
    第三条  等级评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第四条  通过评审划分的星级会员单位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按当年评审标准重新申报,重新评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职责
 
    第五条  沐浴企业等级评审机构由沐浴委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和评审办公室即沐浴委行业发展处两级机构组成。
    第六条  评审委由沐浴行业及相关部门、行业,在政策、管理、技术、咨询等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加上现任沐浴专家委员会副主任组成。负责研究、确定沐浴企业等级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沐浴企业等级评审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考察申请评级沐浴企业,通过沐浴企业星级名单。
    第七条  评审办公室设在沐浴委行业发展处。主要工作职责是拟订、提出修改沐浴行业经营条件及等级划分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的意见;根据评审标准制定评审细则;授权并督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星级评定工作;组织沐浴企业评级的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并接受沐浴企业评级申请报名,提出星级评级名单。
    第八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并按一定条件邀请评审委专家组成现场评审组。其职责是:    
    (一) 提出现场评审计划;
    (二) 按现场评审计划具体实施评审工作;
    (三) 根据评审细则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四) 根据企业情况,提出改进报告。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沐浴企业等级评审标准由经营条件、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员工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环保六部分组成。
    第十条  为保证评审的一致性,制定统一、通用的沐浴企业等级评审标准。在同一标准要求下,按照企业申报星级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一条  沐浴企业等级评审标准根据国内外发展情况与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修订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 企业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沐浴企业应对照《沐浴条件经营条件及等级划分》,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申报。
    第十三条  企业承诺履行向评审委员会提供不涉及本企业商业机密的经营管理数据的义务。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沐浴企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申请时,具备沐浴委的会员资格;
    (二)认真贯彻实施沐浴委颁布的《中国沐浴行业规范》;
    (三)在顾客(用户)中的知名度和满意度高,社会形象好;
    (四)企业连续三年无重大伤亡、火灾、失窃事故(按行业规范)及重大用户投诉;
    (五)由所在地区行业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推荐,并提出申报企业的评级意见。企业所在地区未成立行业组织的,可直接申报。外资企业可以不经推荐,直接申报。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等级评定工作每年一次,申请评级的报名截止日期为每年8月30日,评审工作集中在每年9、10、11月。由评审委按照评审原则、对当年申报评级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经沐浴企业等级评审机构通过后颁发星级牌匾及证书。
    第十六条  企业申报
    (一)申报五星、四星级的企业,凡符合沐浴企业评级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中国商业联合会沐浴企业评级申请报告》(附件3),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将申请报告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报经所在行业组织初审后,上报评审办公室。申报企业可向评审办公室自愿接受沐浴企业评级咨询服务。
    (二)申报三星、二星级的企业,可直接向当地行业组织申报,并由当地行业组织参考《沐浴条件经营条件及等级划分》,根据评审细则进行评级,在评审办公室备案后,由沐浴委颁发星级牌匾及证书。
    (三)申报的企业,若当地无行业组织,可直接向评审办公室提交申请。
    (四)如果申报企业由若干座不同建筑水平或设施设备标准的建筑物组成,评审机构应按每座建筑物的实际标准评定星级,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不能继续使用相同的名称。否则,评审机构应不授予星级或收回牌匾和证书。
    第十七条  资料审查。评审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评价意见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公室组织现场评审组对资料审查后确定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企业结合自身实际的规定要求和实施方法是否符合评审标准要求;企业是否按规定要求和实施方法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是否有实际成效。评审组给出现场评审意见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提供改进报告。经现场评审后,若不符合评级标准的企业,由评审小组出具改进报告,由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必须认真分析,从原因入手进行改进。取得显著效果后,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现场评审组审查合格后提出星级企业推荐名单。
    第二十条  综合评价。评审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中国商业联合会沐浴企业评级申请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改进报告等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提出综合评价报告和星级企业名单。
 
第六章 评定星级的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定星级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应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服务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行业规范及评级标准制定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服务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二条  评定星级的企业每年必须按规定如实向评审办公室上交《中国商业联合会沐浴企业评级企业年报表》。
    第二十三条  在有效期内,评审办公室按照《中国商业联合会沐浴企业评级企业年报表》及实际抽样调查,对星级企业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对评定星级的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帮促。
    第二十五条  评定星级的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服务管理先进经验,并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评定星级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仍符合基本条件的,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七条  评审办公室对有效期满重新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历年报告、监督检查情况等证实性材料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当年的评审标准进行资料审查,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按评审程序实施现场评审。继续评定星级的企业有效期仍为三年。对未提出申请或未能保持评定星级的企业不再授奖。不再享受沐浴企业星级企业称号。
    第二十八条  评定星级的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评审办公室: 
   (一)、发生重大伤亡、火灾和失窃事故;
   (二)、国家、行业、地区抽样调查不合格;
   (三)、用户对服务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
    经评审办公室核查后,根据其严重程度对评定星级的企业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消星级企业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对有意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评定星级的有效期内,发生兼并、重组或组织结构、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评审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情况组织重新评审或补充审查。   
    第三十条  因改造发生建筑规格、设施设备和服务项目的变化,关闭或取消原有设施设备、服务功能或项目,导致达不到原星级标准的,必须评审机构申报,接受复核或重新评定。否则,应收回星级牌匾和证书。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一条  沐浴企业等级评定评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科学化、标准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政府、新闻界、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评审有关人员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究效率,工作认真,保守机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评审人员资格的处分。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申报、接受评审的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申报、接受评审资格。所引发的后果,由企业自负。
    第三十四条  建立评审和接受评审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接受评审企业要对评审有关人员工作质量做出评价,评审人员也要对接受评审企业的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双方的意见一并反馈给沐浴委。
 
第八章 牌匾与证书及公示
 
    第三十五条  对通过评定星级的企业,由沐浴委授予相应的星级牌匾和证书,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布评定星级的企业名单,进行表彰;在全国宣传、推广评定星级的企业的先进经验,引导广大沐浴企业向先进的企业管理经营模式学习,推进沐浴行业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三十六条  评定星级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在企业的宣传广告、店内明显标志上展示中国商业联合会沐浴企业评级奖牌标识,并注明评定星级的时间。
    第三十七条  沐浴企业星级的牌匾和证书由评审机构统一制作、核发。企业应将牌匾置于饭店前厅最明显位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沐浴委。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